责任——新固废法
第102条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 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足二十万元的 ,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112条
(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